業主終止承攬工程的契約後,部分已完工的工程(做一半的工程)能不能請求業主支付報酬?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這個問題,要區別一般實體買賣或或是郵購、網購、訪問買賣情況,而有所不同。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當事人:「律師,我的某位朋友跟我借了一筆錢,一開始有還一點點,但是後來就都不還了,到現在人去樓空,找不到人,..........我可以告他詐欺,叫他出來面對嗎?」

這大概是我跟當事人法律諮詢時,常常會被問到的問題。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以飲食為業之公共場所,如餐廳、咖啡廳,需設置無障礙廁所等設施,此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建築技術規則」有所規範,大致整理分類如下:

一、若係10211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的餐廳者,必須依101101日公告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原本想投資而以高槓桿操作,購入多筆房地產,在不動產景氣持續下修下,預料將來無上漲可能,這時投資者很可能選擇斷頭認賠殺出,不繼續繳貸款。

而與建商所簽立之買賣契約一定會有一條寫著「買方若違約不買,則已繳納之價金沒收,若作為違約金」等文字。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監護權一開始是給對方後對方,若認為對方教養、照顧子女有不當情事,是不是能拿回小孩的監護權?

所謂子女的監護權,在法條上的用語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又稱親權,這裡仍用大眾語「監護權」才表示。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司法院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全文共53條。其重要內容包括:

一、專業的審理: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迅速進行勞動事件之審理。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實務見解認為:

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865 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參照)。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抵押權從屬於主債權,若主債權不存在或已消滅,則可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

抵押權乃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亦即,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例如,因被盜用證件而設定抵押權)或已消滅(例如,已經清償債務),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局查核發現,甲父育有3名子女,105年贈與長子現金200萬元,另無償為次子及女兒繳納保險費各100萬元,甲父誤以為只有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220萬元,才須要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甲父105年度贈與總額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贈與稅額18萬元〔(400萬元-220萬元)*10%〕,並裁處罰鍰。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