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860條規定之抵押權乃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必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故主債權因清償而消滅者,從屬之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
如何辦理塗銷,有二個函示可供參考: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如抵押權人於主債權消滅後未申請塗銷抵押權登記前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可免申辦抵押權繼承登記,得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由申請人持憑連同抵押權人死亡之戶籍謄本,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內政部76年9月21日台內地字第534294號函。)
二、抵押權人死亡,得由合法繼承人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後,由申請人持憑上開塗銷同意書,連同抵押權人死亡之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文件等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內政部90年5月9日台內中地字第90069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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