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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要區別一般實體買賣或或是郵購、網購、訪問買賣情況,而有所不同。

 

先來何謂講退貨與換貨:

所謂「退貨」,法律用語叫做解除買賣契約回復原狀,因物有瑕疵,消費者可主張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之權,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的義務,亦即賣方需返還價金,買方則需返還買賣標的物(這就是退貨)。

 

又所謂『換貨』,法律用語叫做「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在買的東西有瑕疵時,買賣契約不想解除或無法解除,但因為之前買的東西有瑕疵,賣方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擔保買的東西有約定的品質),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買的東西是種類物時(非特定物),消費者可以要求廠商換掉有瑕疵的東西,換一個無瑕疵。

但若是買的東西並無功能上瑕疵,只是消費者對顏色不滿意,或反悔不想買了,那麼消費者就無法主張廠商應負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規定。但一般廠商可能會給消費者優於民法的換貨條件,那麼這時候邏輯上會有複數契約關係存在(此部分太複雜,先不說明)。

 

一般買賣(實體店家)之退換貨

買賣契約一旦成立,除非商品有嚴重的瑕疵可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外,單純因為消費者不滿意商品的顏色、大小、外觀等非瑕疵因素,是不能主張業者退換商品的。

 

郵購、網購、訪問買賣之退換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均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這是係消保法為保護消費者例外給予消費者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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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