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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律師,我的某位朋友跟我借了一筆錢,一開始有還一點點,但是後來就都不還了,到現在人去樓空,找不到人,..........我可以告他詐欺,叫他出來面對嗎?」

這大概是我跟當事人法律諮詢時,常常會被問到的問題。

這是所謂假性財產犯罪的典型案例。

所謂假性財產犯罪,是指原本當事人間因為有借款、投資、合夥、買賣等民事上的法律關係存在,衍生債務不履行的糾紛,此種糾紛若對方不依約履行且不聞不問,理應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益。但民事訴訟要繳裁判費、縱使拿到勝訴確定判決,往往因為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所以打完官司後,也不確定可不可以拿回應有的錢。這時候,債權人為了讓債務人出面面對,就可能提起詐欺、侵占等刑事告訴,這種方式通稱「以刑逼民」。而本來應該用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卻提起刑事告訴,在司法上稱做假性財產犯罪。

就債權人為了爭取民事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權利,卻以刑事告訴方式提出的假性財產犯罪告訴類型,除非有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在借錢或投資「前」已經存有要詐騙借款或投資款的意思,否則單以嗣後債務人無法還錢、債務不履行的情況作為詐欺告訴之理由,通常只會得到一個檢察官不起訴的決定。

法院的的判例見解也是如此。最高法院判例表示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構成,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雖然提起這種刑事詐欺告訴會被檢察官不起訴,但或許債權人也是無計可施了,因為如果查不到債務人帳面上的財產或所得,縱使拿到民事勝訴判決,似乎也沒啥路用(其實可以五年後再執行一次看看,搞不好五年後債務人名下突然因為繼承或中樂透而有了財產!!!),所以看起來也只能提起刑事詐欺告訴,逼債務人出面(因為刑事被告若傳喚不到,會被通緝),看看債務人是否會因為有刑事案件的壓力,多少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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