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認為:
按販賣與轉讓毒品之差別,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意圖為斷,並非以有償、無償讓與為絕對標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在交付毒品之際同時收受金錢,一般而言,雖可認該金錢即為行為人出讓毒品之代價,進而推論其有販賣營利之意,然行為人收受金錢之原因,非僅此一端,或出資合購,或原價轉讓,在邏輯及經驗上均非不可能,是故,不能一概而論,認為行為人交付毒品並收取價款者,即一律認定其必有販賣之營利意圖。
實務見解認為:
按販賣與轉讓毒品之差別,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意圖為斷,並非以有償、無償讓與為絕對標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在交付毒品之際同時收受金錢,一般而言,雖可認該金錢即為行為人出讓毒品之代價,進而推論其有販賣營利之意,然行為人收受金錢之原因,非僅此一端,或出資合購,或原價轉讓,在邏輯及經驗上均非不可能,是故,不能一概而論,認為行為人交付毒品並收取價款者,即一律認定其必有販賣之營利意圖。
一、實務最新見解認為:違法吸金行為,同時會構成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罪。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81號判決認:案件非法吸金罪並無排除行為人初期或達一定程度時,利用詐術方法之吸金行為,故與詐欺罪有相當程度交集,宜全部給予適當評價。
於土地房屋買賣、一般商品銷售契約、或工程承攬契約中,常有違約金之約定,
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1 ‰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雖然契約中有這樣的違約金約定,在進入法院訴訟後,通常不會單純依照契約約定之違約金條款來判給債權人,為什麼?
勞工在正常之上班時間外,有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自可請求加班費。
但如果雇主就勞工有延長工時之主張否認者,實務見解認為,此延長工時之事實,乃有利於勞工,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此部分事實應由主張有此事實存在之勞工負舉證責任。
不像以前都是獨門獨戶,目前大部分的民眾都是住在集合式住宅,前後左右上下可能都有鄰居,因生活形態、水準都不相同,難免鄰居間會產生生活習慣上的衝突,如果彼此間常有所往來、關係好,大多可以解決這些衝突,問題是,如果沒有經常來往,或有些鄰居就是我行我素,甚至是社會邊緣人、問題人物時,要怎麼解決問題?似乎困擾著很多人。而且很多人縱使報警、檢舉後,好像情況也沒改善,只好繼續忍耐...家變成不是可以放鬆的地方,反而變成壓力場所,。
這裡提供一些方法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