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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正常之上班時間外,有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自可請求加班費。

但如果雇主就勞工有延長工時之主張否認者,實務見解認為,此延長工時之事實,乃有利於勞工,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此部分事實應由主張有此事實存在之勞工負舉證責任。

一般有打卡簽到退之公司,這部分舉證尚屬容易。但如果是打卡簽到退之公司或行業,或者在外跑業務之業務人員,要如何證明有延長工時而可請求加班費?似乎就舉證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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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