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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局查核發現,甲父育有3名子女,105年贈與長子現金200萬元,另無償為次子及女兒繳納保險費各100萬元,甲父誤以為只有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220萬元,才須要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甲父105年度贈與總額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贈與稅額18萬元〔(400萬元-220萬元)*10%〕,並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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