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像以前都是獨門獨戶,目前大部分的民眾都是住在集合式住宅,前後左右上下可能都有鄰居,因生活形態、水準都不相同,難免鄰居間會產生生活習慣上的衝突,如果彼此間常有所往來、關係好,大多可以解決這些衝突,問題是,如果沒有經常來往,或有些鄰居就是我行我素,甚至是社會邊緣人、問題人物時,要怎麼解決問題?似乎困擾著很多人。而且很多人縱使報警、檢舉後,好像情況也沒改善,只好繼續忍耐...家變成不是可以放鬆的地方,反而變成壓力場所,。

這裡提供一些方法供大家參考:

如果鄰居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行為,可依據鄰居個別行為態樣,去提起刑事告訴、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去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也就是,對付惡鄰居,其實可以集社區眾人之力,向法院訴請這個惡鄰搬離社區,如果惡鄰居賴著不搬,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惡鄰的房子強制驅離,這就是大家所俗稱的「惡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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